大业信托-182号浙江湖州非标(大业信托有限公司官网)

余老师 5 3

券商私募合规处罚榜

(2023.11.25-2023.12.03)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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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圈内人士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券业行家独家梳理了近期来自证监会、中证协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公布的涉及券商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私募、期货等金融机构的监管“罚单”。

券商机构监管事项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1)

【投行】经查,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长江投行)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工作把关不到位。质量控制部门对项目工作底稿的验收存在缺陷,问核工作缺乏有效留痕,内核委员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不完善,利益冲突审查不到位,保密协议的签订未涵盖全部相关敏感信息知情人。个别项目的立项程序不规范,个别项目的内核会议意见未得到充分落实。二是廉洁从业管理存在不足,部分高管的离任审计未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上述情况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7日,上海证监局对长江投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52号)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

【财富管理】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志丹路证券营业部2023年在为机构投资者办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权限时,存在未能充分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等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经证监会令第202号修订)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上海证监局对德邦证券上海志丹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84号)

陈梅英作为德邦证券上海志丹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力法》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上海证监局对陈梅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85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经查,兰州黄河生态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开发集团”)非公开发行的“22兰旅02”“22兰旅03”公司债券合计6.46亿元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期间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用途使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2兰旅02”“22兰旅03”的受托管理人,未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职尽责,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3日,甘肃证监局对东兴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甘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5号)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财富管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三经街证券营业部(原丹东锦山大街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营业部实际营业场所与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记载的营业场所不符;未公示默认佣金率及最低收费标准;未对营业部营销、合规风控、账户业务办理岗进行分离;未对套印公章的重要空白合同进行出入库登记、领用登记、作废控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以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辽宁证监局对中银国际证券丹东三经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24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旗下江海证券APP“江海锦龙综合版”,存在“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应用来源为百度手机助手,版本为V9.00.44。(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2023年第8批,总第34批)》)

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资管】经查,国盛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资管或公司)部分资管计划存在尽职调查流于形式、内控把关不足、过度激励、销售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3〕28号)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裘强作为国盛资管时任董事长,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2023年11月15日,深圳证监局下发《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拟认定裘强(身份证号:36010219580110003X,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R933543(8))为不适当人选,自本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2023〕8号)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经查,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证券或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发行承销业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按照相关规定发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未对业务流程实施有效管控。有关责任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未能审慎勤勉执业。

华宝证券及上述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 6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第 1.3 条、第 1.4 条、第 3.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以下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 10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确认业务指引》)第 2 条等相关规定。

2023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宝证券予以 1 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对时任投资银行业务总部生态圈企业融资部项目负责人王斌予以 3 年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对时任副总裁张士松,时任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惠飞飞,时任投资银行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曹哲郡以及时任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杨菁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诚信档案。(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71 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

【投行】经查,2023年8月,海通证券作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卓航科)保荐机构之一,在开展募集资金核查时,发现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真实、银行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未及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监督。2023年8月31日,海通证券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称超卓航科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均不存在违规事项,未能真实、准确反映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海通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朱济赛、陈邦羽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11月17日,湖北证监局对海通证券、朱济赛、陈邦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47号)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1)

【投行】经查,2023年8月,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航证券)作为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超卓航科)保荐机构之一,在开展募集资金核查时,发现超卓航科全资子公司上海超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存放于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真实、银行存款处于冻结状态,未及时开展有效的调查和监督。2023年8月31日,中航证券出具《2023年度持续督导半年度跟踪报告》,称超卓航科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均不存在违规事项,未能真实、准确反映超卓航科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中航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郭卫明、孙捷作为负责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11月17日,湖北证监局对中航证券、郭卫明、孙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49号)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2)

【财富管理】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石河子北四路证券营业部存在向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员工下达基金及公募基金投顾产品销售任务的情形,并将无基金从业资格人员的基金销售关系及后续销售业绩提成下挂至其他营销人员名下。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5日,新疆证监局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石河子北四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31号)

李浩作为申万宏源西部证券石河子北四路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2023年11月15日,新疆证监局对李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32号)

证券服务机构监管事项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中兴华)对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希努尔)2018至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兴华为希努尔提供审计服务情况。

经证监会另案查明,希努尔全资子公司诸城市松旅恐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诸城松旅)2018年、2019年分别收到9,739.44万元、6,477.00万元政府补助。该政府补助发放的原因是支持诸城恐龙大世界项目的建设,应当认定为与资产相关。希努尔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9,739.4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9,739.4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51.29%;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477.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477.0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7.68%。中兴华为希努尔2018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均为谭正嘉、杜岩,审计报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为杨勇。李江山参与了希努尔2018年、2019年年度部分审计和复核工作。中兴华2018年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约为103.77万元,2019年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约为122.64万元,合计约226.41万元。

二、中兴华对希努尔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兴华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

中兴华对希努尔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在整体审计策略中将政府补助列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将“政府补助错误列报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中兴华在审计时,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和评估的错报风险,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关注到以下异常情况:一是诸城松旅系专门为开发建设恐龙项目(希努尔实际控制人广州雪松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诸城市政府约定开发建设的旅游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建设工作涉及原场馆拆除、施工建设、保护区内建筑设施归属等需诸城市政府授权批准,但希努尔却未提供相关项目投资或建设协议。二是诸城松旅于2018年成立后未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已开展的恐龙项目在建工程余额仅211.70万元,却收到9,739.44万元政府补助奖励。三是访谈诸城市旅游局时,旅游局工作人员提到政府补助与恐龙项目的进展情况相关。中兴华在审计时,未审慎评价其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未发现并获取重要审计证据。中兴华在对诸城松旅在建工程审计过程中,获取了《诸城恐龙文化旅游度假区一、二级保护区项目合作经营协议》(简称:《合作经营协议》),未关注到该协议缺失关键要素。该协议约定了诸城中国龙城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龙城旅游)将保护区内项目的运营管理交由诸城松旅负责,期限为480个月,但未约定原有场馆的拆建分工;未说明龙城旅游是否是保护区的所有权人;未明确保护区的概念;未约定保护区的范围;未明确保护区内新建设备、设施的归属问题。上述问题在《诸城恐龙大世界旅游项目投资协议书》(简称:《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诸城松旅收到的政府补助系根据《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返还相应的购地款,为认定政府补助性质的重要审计证据。但中兴华未关注并获取公司内部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各项流程文件,包括与政府补助相关的申请文件、政府有权部门批复文件等,亦未关注、了解外部与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公开信息,未发现《投资协议书》曾被披露于公开渠道,从而未发现或获取《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兴华在审计时,未能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政府补助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中兴华主要执行了检查政府补助下发文件、银行回单、走访诸城市旅游局的审计程序。中兴华执行的上述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与政府补助的真实性相关,但不足以判断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不足以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中兴华未保持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第七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无论该错报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从而为设计和实施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提供基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下列方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二)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包括经营活动、所有权和治理结构、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投资(包括对特殊目的实体的投资)的类型、组织结构和筹资方式。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可以使注册会计师了解预期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2010年修订)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中兴华对希努尔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

中兴华在希努尔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诸城松旅政府补助的复核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中兴华未关注到诸城松旅在建工程审计底稿收集的《合作经营协议》缺失关键性条款。中兴华未了解恐龙项目建设情况,未发现《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缺失。中兴华未审慎复核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未考量诸城松旅在当地承建恐龙项目与其获取大额政府补助之间的相关性,未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慎判断。中兴华在希努尔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希努尔项目其他方面的复核程序明显不到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复核核对表、业务质量复核记录——项目组执行人复核记录、项目负责合伙人复核核对表的签字人均为谭正嘉,不符合中兴华内部制度《项目质量控制及复核管理办法》。中兴华在希努尔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未关注到时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勇在审计底稿中无复核记录,应由其签字的复核核对表是由李江山签字。李江山为希努尔项目2013年至2017年的签字会计师,参与希努尔2018年的项目审计并对希努尔项目开展部分复核工作,负责执行了诸城市旅游局的走访工作(该程序为应对政府补助重大错报风险的重要应对措施),主要负责对希努尔年审项目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进行复核。

中兴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第四十条“针对已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安排工作时,应当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的工作……”,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第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形成适当的工作记录,以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每项要素的运行情况提供证据”的规定;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10年修订)第八十八条“如果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执行其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五年。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参与该客户的审计业务;(二)为该客户的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复核……”的规定。

三、中兴华对希努尔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中兴华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风险应对措施不到位。

中兴华对希努尔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在整体审计策略中将政府补助列为可能存在较高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中兴华在审计时,未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和评估的错报风险,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关注到以下异常情况:一是诸城松旅系专门为开发建设恐龙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项目建设工作涉及的原场馆拆除、施工建设、保护区内建筑设施归属等需诸城市政府授权批准,但希努尔却未提供相关项目投资或建设协议。二是2018年及2019年诸城松旅累计收到约1.62亿元的政府补助奖励,但截至2019年末诸城松旅恐龙项目的在建工程余额仅3,220.79万元,也未开展其他旅游经营活动。三是2019年审计底稿收集的诸城市旅游局下发政府补助金额2,077.00万元,银行回单备注为“恐龙大世界专项资金”,与中兴华对政府补助性质判断为与收益相关相矛盾。中兴华在审计时,未审慎评价其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未获取并核对重要审计证据《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未能对政府补助系与资产相关作出正确列报。中兴华未关注并获取公司内部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各项流程文件,包括与政府补助相关的申请文件、政府有权部门批复文件等。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对希努尔2018年收到的9,739.44万元政府补助收入确认是否合理的问询后,仍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获取更为充分的审计证据。中兴华在审计时,未能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政府补助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方面,中兴华主要执行了检查政府补助下发文件、银行回单等审计程序,不足以判断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中兴华未保持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能恰当应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错报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

(二)中兴华对希努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执行不到位。

中兴华在希努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诸城松旅政府补助的复核程序执行明显不到位。中兴华在深交所已对希努尔2018年收到的9,739.44万元政府补助收入确认是否合理进行问询后,2019年年报审计复核过程中仍未审慎判断该政府补助的性质及列报是否准确,未要求项目组进一步获取更为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了解恐龙项目建设情况,未发现《投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缺失;未关注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与其对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性质判断相矛盾;未审慎复核政府补助列报的恰当性,未考量诸城松旅在当地承建恐龙项目与其获取大额政府补助之间的相关性,未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慎判断。中兴华在希努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对希努尔项目其他方面的复核程序明显不到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复核核对表、业务质量复核记录——项目组执行人复核记录、项目负责合伙人复核核对表的签字人均为谭正嘉,不符合中兴华内部制度《项目质量控制及复核管理办法》。中兴华在希努尔2019年年报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过程中,未关注到时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杨勇在审计底稿中无复核记录,应由其签字的复核核对表是由李江山签字。李江山参与希努尔2019年的项目审计并对希努尔项目开展部分复核工作。中兴华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违反了《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10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中兴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的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情形。在相关年度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会计师谭正嘉、杜岩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希努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杨勇、项目组成员及参与复核工作的李江山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3年11月3日,证监会责令中兴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226.41万元,并处以226.41万元罚款;给予谭正嘉、杜岩警告,并分别处以25万元罚款;给予杨勇、李江山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2023〕79号)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闫宏江、丁建召在执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2022年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报告文号:中兴华审字〔2023〕第013076号、中兴华内控审计字〔2023〕第010034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完整了解与坏账计提、款项催收等相关的内部控制,部分重要组成部分未执行内部控制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二十三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函证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部分询证函地址异常,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关注个别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迹象,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第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闫宏江、丁建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相关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7日,浙江证监局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闫宏江、丁建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1)

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兴华所),系美盛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化)收购景德镇鑫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银投资)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机构。经查明,国融兴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评估项目基本情况。2021年6月8日,国融兴华所与美盛文化子公司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文旅)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国融兴华所对美盛文旅拟收购鑫银投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报告,评估服务收费12万元(含税,税率6%)。2021年7月28日,国融兴华所出具《浙江美盛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景德镇鑫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国融兴华评报字〔2021〕第020203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签字资产评估师为张骁秋、崔晋辉。

二、评估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评估报告》特别事项中记载,“经评估人员现场走访景德镇市浮梁县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到该地块由于自身发展规划未确定的原因导致该土地一直未开发,相关部门对该地块后续开发的态度为待开发时与企业协商具体开发条件,若达成一致企业可继续对该地块正常建设开发”。在上述走访中,被访谈人反馈其无权限回复,也未对鑫银投资土地是否可以正常开发等问题作出明确答复,《评估报告》中上述记载缺乏客观依据,构成虚假记载。《评估报告》所述土地于2021年6月4日被当地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无偿收回。

(二)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合理评估、应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业务风险,重要评估程序未有效执行。1.2021年4月28日,鑫银投资原股东李某持有的鑫银投资99%股份工商登记变更为美盛文旅。在国融兴华所承接业务前,评估标的已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国融兴华所在开展评估工作过程中,在已关注到评估标的股权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情况下,未对该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充分识别、评估鑫银投资项目风险。2.国融兴华所在执业过程中,对鑫银投资账面唯一资产即前述土地,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款缴纳收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等资料,关注到鑫银投资该土地长期未办理使用权证、自2012年以来一直未按约定开发,并被当地政府作为闲置土地对外公示的情况下,未进一步核实评估闲置土地存在被无偿收回的重大风险以及该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3.国融兴华所将访谈当地主管部门作为上述土地评估的重要程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未核实被访谈人员身份,未形成访谈记录,未对访谈结果在《评估报告》中作出真实记载,访谈流于形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工作底稿、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及收费凭证、相关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国融兴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四条、第五条、《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第四条、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第四条、第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第五条、第七条、《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签字评估师张骁秋、崔晋辉是国融兴华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11月21日,浙江证监局对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1.32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张骁秋、崔晋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1号)

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1)

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在“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执业中,存在风险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执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查验义务、法律意见书质量较差且存在重大遗漏、执业工作底稿制作保存不规范、不完整等问题。上述问题不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9日,西藏证监局对北京市凯誉律师事务所、张长缨、薛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2023〕45号)

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1)

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简称:兴荣华所)、尚华、韩照兰在对大连福岛精密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岛精密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赵王明于2022年4月至今担任福岛精密董事,其同时担任索辰金属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辰金属)法人代表、总经理,索辰金属与福岛精密构成关联关系。2022年4月至2022年年底,福岛精密累计向索辰金属实现销售金额4895130.51元,占公司全年营业收入的10.12%。兴荣华所在对福岛精密审计中,存在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形,未识别出上述应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190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尚华、韩照兰作为福岛精密2022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11月24日,大连证监局对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普通合伙)、尚华、韩照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行政监管措施〔2023〕21号)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经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鹏盛所)及注册会计师柯绍烈、冯静执行的重庆和泰润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润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一、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存在部分销售送货单和客户收条签字笔迹不一致、部分客户收条盖章非“鲜章”的异常情形,未对该异常情形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发现部分客户收条不真实的情况。对收入跨期事项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收入跨期审计调整不准确。对和泰润佳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分类,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了解和泰润佳存货仓储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的情况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营业成本准确性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适当。对和泰润佳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分类,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三、研发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了解参与研发项目人员的部门归属,对研发人员多岗位工时分配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了解和泰润佳长期借款的还款期限,对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未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规定。2023年11月17日,重庆证监局对鹏盛所及注册会计师柯绍烈、冯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郭文令、罗静执行的阳光中科(福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中科)2018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实施2018年至2021年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时,未能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未充分运用职业判断对阳光中科工程造价合理性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针对在建工程项目付款进度异常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阳光中科资金占用问题(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资金占用本息最高余额分别为1,110.79万元、5,499.30万元、7,069.62万元、8,443.82万元)。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中获取的阳光中科泉州银行尾号0012的账户2018年7月和12月对账单系阳光中科伪造。在设计和实施2018年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未能保持对审计证据的控制,未充分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导致获取的相关对账单被阳光中科伪造替换。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实施2019年收入审计程序时,对于2019年12月发生的福建锐高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池代工收入,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未能发现阳光中科虚构2019年电池片代加工收入575.13万元、虚增2019年净利润488.86万元的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郭文令、罗静在2018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3年11月24日,福建证监局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郭文令、罗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01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金华、常姗执业的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联合或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客户信用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在保利联合2019年至2021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将应收款项减值准备列为重点审计领域,审计计划中也明确表示需要执行“获取管理层对大额应收款可回收性评估的文件,对账龄一年以上的余额,了解客户背景、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查阅工程项目进度和回款情况等”程序,审计底稿中仅见部分客户工商登记信息,同时立信所对1年以上应收款项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了解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公司对存在逾期债务的客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问题。

二、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19年应收账款审计底稿中未见可回收性分析底稿和部分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审计记录。在保利联合2019年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2020年重新确认的情况下,立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和职业谨慎,对新增保理业务仅获取合同,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保利联合终止确认附追索权应收账款,少计提坏账准备问题。

三、低风险资产组合认定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020年,保利联合以与存在逾期债务的客户签订还款协议或资金支付协议为由,将该部分应收账款认定为低风险组合不计提坏账准备,对此,立信所仅收集了资金支付协议或还款协议,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认定低风险组合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保利联合将BT项目款认定为低风险组合事项,立信所以沿用上年度会计处理为由,未执行其他审计程序,未关注到保利联合资产组合划分不符合会计政策的问题。

四、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公司以2022年与客户签订资产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为由,将2021年部分应收账款划分为低风险组合未计提坏账准备,对此,立信所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未关注到保利联合上述事项会计处理不正确问题。

立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金华、常姗是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贵州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金华、常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利安达所)、石卫红、纪圣吉执行的厦门禹洲鸿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禹洲鸿图或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在执行风险评估程序时,未见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未执行穿行测试,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于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成员、经营范围、供应商等描述与实际不符。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联合营企业审计报告或签字盖章财务报表等审计证据,未见对联合营企业净利润等数据进行复核的相关程序或记录,未通过查看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信息等审计程序对公司能否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进行判断,未对投资收益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复核。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通过查看明细账、协议、会计凭证等审计程序,对部分债权债务性质和抵销分录的准确性进行复核。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存货执行审计程序时,未通过现场查看资产、查阅评估报告等审计程序关注资产存在状态,工作底稿中仅有地产项目楼盘照片,未见对项目具体状况进行分析等审计工作记录。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五、主营业务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对主营业务成本执行审计程序时,未获取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支付款银行回单、契税支付凭证等审计证据对土地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未获取大额工程合同、监理报告、合同付款台账等审计证据对建筑安装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未结合项目开发情况、借款时间等判断利息支出资本化时点的合理性;未对成本分摊表的分摊总金额、可售总面积、各业态分摊面积及分摊对象等具体指标和成本分摊结果准确性进行复核。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六、利用专家工作不谨慎。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未对部分资产评估价值前后年发生较大变化等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对评估报告中涉及使用的重要数据、评估方法和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复核,未能发现资产评估方法前后年不一致、评估报告数据错误等问题。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七、质量控制程序执行不到位。项目合伙人未对项目组人员工作实施必要的监督和复核工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也未对项目组工作实施有效复核工作,导致未能发现项目组存在前述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问题,工作底稿中也存在较多低级错误。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9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此外,还存在未审慎评估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合理性、未审慎复核关联交易金额准确性等问题。

利安达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5日,厦门证监局对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石卫红、纪圣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6号)

山东新天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

山东新天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简称:新天地所)接受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燃气)委托,经审计青岛派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派思)2021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1年1-5月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为水发燃气出具鲁新天地专审字(2021)第Y2015号审计报告;经审计上海派思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1年1-5月利润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为水发燃气出具鲁新天地专审字(2021)第Y2014号审计报告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一、项目负责人、签字会计师马奎志未签署独立性声明。该事项不符合《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

二、首次接受委托,未实施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该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规定。

三、业务约定书要素不完整。该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十条规定。

四、管理层声明由水发燃气提供而非被审计单位提供,且未签署声明日期。该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

五、出具审计意见前未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青岛派思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占资产总额的99.96%,新天地所取得相关函证时间晚于报告出具日期。该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

新天地所在上述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规定。2023年11月21日,大连证监局对新天地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行政监管措施〔2023〕19号)

马奎志、赵健作为上述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2023年11月21日,大连证监局对马奎志、赵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关注执业风险,确保执业质量。(行政监管措施〔2023〕20号)

山东新天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

山东新天地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新天地评估公司)接受上市公司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燃气)委托,对《水发燃气拟股权转让涉及的上海派思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和《水发燃气拟股权转让涉及的青岛派思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出具了鲁新天地评报字〔2021〕第30084号和鲁新天地评报字〔2021〕第30085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按要求备案。青岛派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派思)和上海派思合同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思)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水发燃气控制的主体。你公司为青岛派思和上海派思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天地评估公司未按要求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二、上述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存在问题。(一)特别事项说明表述不恰当。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列示的“以下未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职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中包含“5.上述评估结论是本评估机构出具的,受本机构评估人员的职业水平和能力的影响。”该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规定。(二)出具正式评估报告时尚未取得重要证据。银行询证函回函日期在评估报告日之后。该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五条规定。(三)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及分析和评估结论及分析部分,均只见评估结果不见有分析内容。该事项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四条和《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第十一条规定。

新天地评估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2023年11月20日,大连证监局对新天地评估公司采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行政监管措施〔2023〕16号)

于杰代、元宝兴作为上述资产评估项目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1月20日,大连证监局对于杰代、元宝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行政监管措施〔2023〕15号)

期货相关机构监管事项

前海期货有限公司(1)

经查,前海期货有限公司未对深圳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互联网营销活动问题进行全面整改,仍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互联网营销活动相关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营销广告具有诱导性、误导性内容,部分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建议,部分从业人员指导客户在开户环节填写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下同)第五十六条和《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1月30日,深圳证监局对前海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要求其立即停止互联网营销活动违规行为,对互联网营销活动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控制度与流程,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测与管理,强化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切实保护期货交易者合法权益。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在完成整改并经核查验收前,不得新增互联网营销行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2号)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

新湖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营业部综合岗员工(其岗位职责为财务、客服、人事行政、合规反洗钱等)参与客户开发工作,岗位职责存在冲突,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新湖期货衢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唐云飞在新湖期货衢州营业部任综合岗期间参与客户开发,从事了与岗位职责不相容的业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11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唐云飞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投资咨询机构监管事项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1)

自2023年5月起,黑龙江证监局先后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简称:容维数据)公司总部、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容维数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员工营销宣传存在承诺收益,虚假宣传行为;二是个别客户回访录音缺失;三是部分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此外,容维数据还存在部分内控制度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符,部分分公司提供材料填报有误等问题。以上事实有从容维数据调取的材料和容维数据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容维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9日,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限期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完成后提交书面报告,黑龙江证监局将按照有关要求进行验收。(监管措施〔2023〕19号)

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2)

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万隆咨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合规管理未完全覆盖业务推广等环节。二是营销素材存在误导性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四条。2023年11月28日,广东证监局对万隆咨询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其在6个月内,每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全面检查公司合规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整改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并予以改正或消除,根据检查情况切实完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合规检查报告。(〔2023〕159号)

凌学文作为广州市万隆证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分管合规的副总经理,对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3年,广东证监局对凌学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144号)

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

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情形;二是合规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三是个别高管不符合任职条件。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条第三款、《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9日,四川证监局对四川大决策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74号)

其他机构监管事项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

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6号、〔2023〕64号、〔2023〕93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部分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且决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

2021年9月至2023年2月,泛海控股存在多笔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的情形,其中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涉及债务本金90.55亿元,占泛海控股2020年净资产的54.53%;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涉及债务本金103.4亿元,占泛海控股2021年净资产的178.74%。前述逾期的债务中,泛海控股向关联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两笔融资金额分别为17.8亿元、24亿元的债务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相应决策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二、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

2020年6月,泛海控股控股子公司北京星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西三环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西三环支行)申请17.86亿元融资,2021年9月17日,泛海控股将武汉中央商务区股份有限公司35亿股股份追加质押给农发行西三环支行。泛海控股未及时披露前述追加质押的情况。泛海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11.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6.3.7条、第7.7.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7.7.7条的规定。

泛海控股董事长栾先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泛海控股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泛海控股总裁刘国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泛海控股的上述违规行为一负有重要责任。泛海控股时任总裁方舟任职期间,公司存在多笔重大债务逾期合计本金90亿元未及时披露,占公司2020年净资产的54.53%,且公司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质押情况。方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泛海控股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023年11月30日,深交所对泛海控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泛海控股董事长栾先舟,总裁刘国升,时任总裁方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以上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深证上〔2023〕1096号)

2023年11月30日,根据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6号、〔2023〕64号、〔2023〕93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深交所就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控股或公司)重大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部分债务融资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且决策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质押的情况,对泛海控股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深证上〔2023〕1096号)。陆洋作为泛海控股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泛海控股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规定。2023年12月1日,深交所下发监管函,希望其吸取教训,认真予以整改。(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176号)

阳光控股有限公司(2)

经查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宁波臻翼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臻翼泽),赵某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宁波臻翼泽”安信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19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在阳光控股的安排下,自2020年8月至调查日,该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龙净转债”等。赵某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光大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光大证券武汉京汉大道营业部,并分别于2021年9月、2021年8月注销。自账户开立至账户注销,赵某乐将上述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金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国泰君安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2020年8月起,金某存在将自己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的情况。在账户出借后,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阳光控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宁波臻翼泽、赵某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8日,厦门证监局对阳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宁波臻翼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赵某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金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国泰君安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2020年8月起,金某存在将自己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的情况。在账户出借后,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上述违法事实,有阳光控股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账户记录、工作请示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8日,厦门证监局对金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广东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1)

经查明,徐侃、广东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传媒)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2021年10月,时代传媒员工廖某根据互联网检索信息,与徐侃取得联系,徐侃通过微信向廖某发送名片,名片上显示名字为“徐靖凱”、工作单位为“江苏深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深商),职务为“投资总监”。江苏深商系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持股5%以上股东。2022年11月3日10点57分,廖某电话采访徐侃,采访前廖某告知徐侃其系记者,徐侃在采访中称“首先要在车子上有所改进,不能用以前众泰汽车的车辆,车辆设计都要从头开始,包括大业信托-182号浙江湖州非标我们将来用的电池超过了宁德时代”“用的是自研电池”“在能量密度及安全方面超过宁德时代”“用的是国外技术,合资的”等。

徐侃既不是众泰汽车的员工,也不是江苏深商的员工,前述关于众泰汽车的信息系其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

二、时代传媒传播虚假信息。2022年11月3日17点36分,时代传媒在时代财经网站、时代财经APP等公开发布《众泰摘帽,股价涨停大业信托-182号浙江湖州非标!内部人士:不搞山寨了,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先进》的新闻报道,文中提及“众泰将从海外公司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目前双方正在更进一步的洽谈中,并确认电池厂选址,无法透露企业具体信息,但可以确认的是,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更加先进”。前述新闻稿系廖某根据对徐侃的采访录音等资料撰写,廖某撰写完成后,按照时代传媒内部发布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发布。报道发布前,时代传媒未对采访对象徐侃的真实身份进行充分有效核实,亦未向众泰汽车等相关主体核实采访内容真实性。

三、案涉虚假信息的编造与传播扰乱证券市场。前述信息公开发布后被多个主流媒体转载,造成广泛传播,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针对前述新闻报道,2022年11年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众泰汽车下发《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2022年11月7日晚间,众泰汽车发布《澄清公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开发布的新闻报道、微信聊天记录、数据信息、截图页面、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徐侃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代传媒传播虚假信息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均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2023年11月20日,浙江证监局对徐侃处以20万元罚款;对广东时代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0号(徐侃、时代传媒)

合肥轩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等(-)

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截至2023年3季度)

1合肥轩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9/11合肥市

2安徽翔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3/6/27合肥市

3安徽金缘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3/6/19合肥市

4芜湖建信宸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3/15芜湖市

5黄山交投资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2/7黄山市

6安徽安益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1/20合肥市

7安徽徽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1/20芜湖市

8芜湖华君股权基金管理中心(普通合伙)2023/1/20芜湖市

9安徽慧迈投资有限公司2023/1/20合肥市

10安徽中欧观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1/20蚌埠市

11安徽中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3/1/20芜湖市

12滁州格沃陆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3/1/13滁州市

13合肥洪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12合肥市

14滁州创驰天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12/9滁州市

15安徽翰禧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10/24合肥市

16安徽航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22/5/31合肥市

17安徽华安鑫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22/5/16合肥市

18安徽省瑞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12/10芜湖市

19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2021/11/9合肥市

20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1/5/31合肥市

21合肥新鼎明影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5/28合肥市

22安徽浦发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1/3/19合肥市

23淮北市倚天投资有限公司2019/5/24淮北市

24安徽君悦投资有限公司2019/2/22合肥市

25马鞍山仁和众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8/10/30马鞍山市

26北大青鸟资本股权投资管理(铜陵)有限公司2018/10/9铜陵市

27安徽华安新兴证券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18/7/2合肥市

28安徽鸿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3/9淮北市

29合肥水木信保股权管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8/3/9合肥市

30安徽池州市政汇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8/1/29池州市

31芜湖德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7/7/17芜湖市

32安徽富利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3/24合肥市

33合肥赢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7/1/15合肥市

34合肥赛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11/19合肥市

35安徽京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11/1合肥市

36马鞍山安域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11/1马鞍山市

37马鞍山盛景嘉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11/1马鞍山市

38蚌埠乾川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8/1蚌埠市

39芜湖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6/8/1芜湖市

40滁州华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6/8/1滁州市

41安徽运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42合肥市大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43安徽生生不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44安徽泽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8/1马鞍山市

45安徽金源融智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46马鞍山市中天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8/1马鞍山市

47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48安徽文汇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016/8/1芜湖市

49黄山嘉木新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6/8/1黄山市

50芜湖清弘辐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8/1芜湖市

51芜湖江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6/8/1芜湖市

52安徽百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53安徽纳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54安徽贯丰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55安徽圣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56黄山巨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2016/8/1黄山市

57安徽金联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58安徽省益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8/1合肥市

59安徽钜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6/8/1蚌埠市

60安徽宝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6/8/1马鞍山市

61安徽庐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5/3合肥市

62安徽中宜集团高科技风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6/5/3安庆市

63合肥科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5/3合肥市

64安徽省徽银财富资产管理有银公司2016/8/1蚌埠市

65芜湖震银贸易有限公司2016/5/3芜湖市

公募相关机构监管事项

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部分人员与控股股东混同,违反《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二是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资金垫付,违反《销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是变更住所、提供担保等事项未按规定备案,违反《销售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四是对外股权投资未按规定整改,违反《销售监管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五是基金销售信息系统故障未得到及时处置,违反《销售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2023年11月27日,江西证监局对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27号)

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

近期,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注销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注销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北京证监局2023年11月18日公告)

私募机构监管事项

武汉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打新】经查,武汉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询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报价工作管理缺失,存在泄露报价行为。在参与金帝股份等3单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项目询价过程中,未做好报价相关工作人员管理,个别价格知悉人员在发行价格确定前向其他网下投资者泄露报价信息,导致当事人与其他投资者在上述3单项目中报价高度一致,对询价秩序造成一定影响。二是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充分支持报价结果。内部研究报告缺少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和严谨完整的逻辑推导过程,最终报价未履行集体研究决策程序。三是未建立完善的通讯工具管控制度。询价当日未对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严格管控,存在报价等关键信息泄露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2023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武汉美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限期一个月提交整改报告。(〔2023〕45 号)

北京悦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北京悦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未依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9日,北京证监局对北京悦成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3〕236号)

上海春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春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春雷私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MA28MN027K)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报送平台上填报并更新管理人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1日,上海证监局对春雷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81号)

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因上海贯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贯弘投资)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监局拟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23年11月29日,上海证监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3号)。

江苏金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江苏金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璞私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公司实际办公地址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办公地址不一致,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签署风险揭示书,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23年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对金璞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51号)

杭州暾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杭州暾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暾澜投资)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未对投资者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和确认。三、未对风险告知警示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四、未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未要求投资者提供收入或资产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4日,浙江证监局对暾澜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姚勇杰作为暾澜投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4日,浙江证监局对姚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

经查,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信投资)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信息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3年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博信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39号)

陈可自2018年9月至今担任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陈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42号)

经查,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濮存文、孙朋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交易了30,901,773股博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信投资)股份,交易后濮存文对博信投资的持股比例从15.72%降至0%,同时,孙朋持股比例从0%增至15.72%。当事人在持股比例达到博信投资的10%、15%时未暂停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2023年11月22日,西藏证监局对濮存文、孙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2023〕35号)

拉萨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3)

拉萨开发区凰朝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凰朝投资)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凰朝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37号)

许若峰作为凰朝投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同时,许若峰作为凰朝投资在管基金的投资者,违规代持其他员工基金份额及外部投资者份额。2023年11月24日,西藏证监局对许若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36号)

赵婧作为凰朝投资在管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基金经办人员,具体参与了基金的募集工作,同时作为投资者违规代持其他员工基金份额及外部投资者份额。2023年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赵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40号)

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晟硕兴)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期间,存在未严格执行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未对部分投资者履行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程序、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金晟硕兴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41号)

李晔自2015年8月至今担任西藏金晟硕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李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44号)

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

西藏禹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禹泽投资)你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2023年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禹泽投资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38号)

郑征作为禹泽投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11月27日,西藏证监局对郑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2023〕43号)

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建泓时代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建泓时代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建泓盈富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建泓时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二是向个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销售私募基金;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建泓盈富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陈志辉自2017年1月10日至今担任建泓时代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10日至2021年4月29日以及2022年8月15日至今担任建泓时代执行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李晓东自2020年11月至今担任建泓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各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赵媛媛担任建泓盈富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建泓时光5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的投资运作,对该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交易、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负有责任。2023年11月30日,深圳证监局对建泓时代、陈志辉、李晓东、赵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33号)

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福建省宽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被中基协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根据中基协2023年11月17日《纪律处分决定书》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于2023年11月29日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上海景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上海景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被中基协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根据中基协2023年11月15日《纪律处分决定书》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于2023年11月29日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1)

上海易德臻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因被中基协采取纪律处分措施:根据中基协2023年11月15日《纪律处分决定书》被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于2023年11月29日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关于注销厦门景圆蓝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9家期限届满未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

上海国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关于注销第三十六批公示期满一个月且未主动联系协会的失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告(中基协字〔2023〕351号)

1

上海国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P1006645

2

壹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P1064689

3

安徽国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P1026497

上海鼎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4)

经查,上海鼎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鼎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违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上海鼎嘉向在管的三只私募基金产品“张创汽车新技术产业园定向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汽车基金”)、“张创奥米生物医药产业园定向产业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医药基金”)和“张创大数据中心专项投资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大数据基金”)的投资者出具收款确认书,在收款确认书中分别约定了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每半年分配收益、到期结算本息,并承诺按时、足额支付投资本金及应得固定收益。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是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一,“汽车基金”“医药基金”和“大数据基金”成立初期曾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其二,“汽车基金”的投资标的出现经营困难,致使基金延期兑付,该情况属于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但是上海鼎嘉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三是未及时更新管理人登记信息。2018年7月,上海鼎嘉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其后由合规风控负责人黄新农兼任。上海鼎嘉未及时更新管理人信息变更情况,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四是未审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医药基金”“大数据基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出资后未及时办理标的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未妥善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存在潜在风险,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五是未及时更新基金备案信息。“汽车基金”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填报的投资者和募集金额信息一直与实际情况不符,直至2021年度方才更新,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六是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相关材料。“汽车基金”“医药基金”和“大数据基金”的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资产证明等文件未妥善保存,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及《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七是基金运作不规范。“汽车基金”募集资金时,其中38名投资者资金未归集至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而是经由管理人银行基本账户投向标的公司,且该部分投资者及相应募集金额未在协会备案。以上情形违反了《私募基金募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上海鼎嘉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314号)

根据上海鼎嘉填报的登记信息及情况说明,黄新农于2016年至今任上海鼎嘉合规风控负责人,并于2018年7月至今兼任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黄新农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315号)

戴燕玲女士于2003年10月至今任上海鼎嘉总经理,于2003年10月至2017年3月任上海鼎嘉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戴燕玲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316号)

杨晓华于2017年4月至2018年7月任上海鼎嘉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公司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杨晓华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317号)

上海镕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经查,上海镕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镕堃)存在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的违规行为。具体是:上海镕堃在管的山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镕堃石陆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镕堃弘平对冲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镕堃崛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阶段未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上海镕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325号)

金曼女士于2016年11月至今担任上海镕堃法定代表人,应当对发生在其任职期间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金曼进行警告。(中基协处分〔2023〕326号)

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3)

经查,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基成)存在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深圳基成与“基成宏观量化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于2020年11月)、“基成宏观量化对冲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于2020年8月)、“基成宏观量化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于2020年11月)的部分投资者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如果基金到期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率,由深圳基成进行补偿。该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监管办法》第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深圳基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311号)

袁博自2015年7月至今任深圳基成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相关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袁博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312号)

屈青女士自2020年4月至2023年任深圳基成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相关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11月17日,中基协对屈青进行公开谴责。(中基协处分〔2023〕313号)

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监会对杭州瑜瑶、深圳汇盛等私募机构立案调查

日期:2023-11-24 来源:证监会

近日,北京华软新动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爆发投资风险后,社会高度关注。我会十分重视,迅速行动,组织证监局、基金业协会等开展核查。初步判断,相关人员控制杭州瑜瑶(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汇盛(深圳汇盛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机构,多层嵌套投资,存在虚假宣传、报送虚假信息、违规信披等情形,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我会决定立案调查,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另据了解,公安机关已经介入,控制涉案人员。我会将做好沟通衔接,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杭州瑜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瑜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瑜瑶)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发行并管理的瑜瑶战鼓五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2022年6月13日,浙江证监局对杭州瑜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重庆义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

重庆义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且存在产品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业务的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等相关规定。2023年11月9日,重庆证监局对重庆义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要求其董事长赵星、总经理姜峰接受监管谈话。

黑龙江辰能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黑龙江辰能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管理人重大事项信息。二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制定明确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制度,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四是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五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2023年11月16日,黑龙江证监局对黑龙江辰能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23〕17号)

黑龙江辰能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提供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分类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认定的相关材料。三是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2023年6月2日,黑龙江证监局对辰能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监管措施〔2023〕9号)

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未尽谨慎勤勉义务,投前尽调不充分,投后管理不到位。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未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11月6日,上海证监局对上海钜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沪证监决〔2023〕251号)

上海熙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

因上海熙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祺资产)涉嫌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监局拟对熙祺资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对王程琦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2023年11月22日,上海证监局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3〕21号)。

深圳市豪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

经查,深圳市豪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世资本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未按豪世资本寅坤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寅坤1号)、豪世资本卯坤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卯坤2号)的合同约定开展投资,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豪世资本成立起至2023年4月21日,魏宗谦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年4月21日至今,侯亮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魏宗谦、侯亮在各自任期内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在魏宗谦、侯亮的任期内。钟兆繁是寅坤1号和卯坤2号的基金经理,蒋眉栗是卯坤2号的基金经理,两人实际参与上述两只基金产品的投资交易决策。上述四人均应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责任。2023年10月23日,深圳证监局对豪世资本、魏宗谦、侯亮、钟兆繁、蒋眉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90号)

深圳市润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

深圳市润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润石资产)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11月20日,深圳证监局对润石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0号)

林克自润石资产成立至2015年11月12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自公司成立至2016年7月4日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2023年11月20日,深圳证监局对林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221号)

国科嘉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

国科广泰(大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机构名单(不能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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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措施。(〔2023〕27号)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1)近期,尚智逢源(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向证监会提交了注销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申请。根据《行

    2024年04月20日 22:47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和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金华、常姗是保利联合2019年、2020年

    2024年04月21日 08:29
  • 万元、5,499.30万元、7,069.62万元、8,443.82万元)。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

    2024年04月21日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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