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临潼发展债权计划1号、2号、3号(临潼2021项目)

余老师 2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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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案例分析检索文章总第53篇 民事类 实体与程序相结合之破产法

主题是破产纠纷之诉第6篇 之撤销权第1篇.

法条适用西安临潼发展债权计划1号、2号、3号:《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西安临潼发展债权计划1号、2号、3号,涉及债务人财产西安临潼发展债权计划1号、2号、3号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西安临潼发展债权计划1号、2号、3号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西安临潼发展债权计划1号、2号、3号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十二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当事人中:

绿色字迹破产撤销权为纠纷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胜诉或部分胜诉。

黄色字迹 基本为第三人,或者是原告亦或者是被告。一般是被执行人

红色字迹为破产撤销权纠纷之诉被告或原告方,结果是败诉或部分败诉。

提出问题

政府为解决特定问题而召开的多方参加的会议,之后产生的《会议纪要》具有行政属性,但对特定的民事主体是否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拘束力?

在就破产案件中,如何认定破产债权被划扣行为应被撤销?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的立法本意?

今天,我们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破产撤销案件指导性案例来讲述上面的问题。

裁判要旨(作者梳理总结)

会议纪要是一种记载和传达会议基本情况或主要精神、议定事项等内容,并根据对会议内容的高度概括与梳理,由参会各方签字确认形成的会议文件。如果会议纪要的内容设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使参会各方没有签字确认,各方在随后的履行行为中已经足以表明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遵照实施的。对各方具有均有约束力。具有民法意义上的可诉性。

案例索引

①2014年2月17日,联胜公司(破产撤销权之诉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与建行东莞分行(破产撤销权之诉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签订003合同。

建行东莞分行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为联胜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9亿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2014年8月11日,建行东莞分行依据联胜公司的申请向其发放1000万美元的信托收据贷款,贷款期限从2014年8月11日至2014年11月7日。

2014年11月7日,建行东莞分行以上述贷款到期为由直接从联胜公司的账户划扣1000万美元本金及54635.78美元利息用以偿还2014年8月11日的贷款。联胜公司在本案诉请返还的是本金1000万美元,贷款利息不在本案诉求内。

②2014年10月15日,联胜公司(甲方)与建行东莞分行(乙方)签订032合同,

又为联胜公司提供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74亿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且对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细化。

③后因2014年10月16日联胜公司因其与兴业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冻结存款,2014年11月13日联胜公司因与穗晔电子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冻结存款。建行东莞分行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

④2014年10月17日的东莞市政府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出具了《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银行工作组会议纪要》。达成共识:

(1)各债权银行协同行动,维持对企业现有融资规模的支持,采取有效措施监管企业资金流向,确保资金在企业体内循环,保障银行债权安全;

(2)一致通过对联胜公司的退税款进行专项监管,仅能用于归还各家银行贷款利息的备用资金。

⑤2015年8月13日,东莞中院依法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对被申请人联胜公司的重整申请,准许联胜公司重整,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⑥联胜公司向东莞中院起诉请求:

1.撤销建行东莞分行自行划转联胜公司账户内的款项42737112.43元及美元29164411.38元用于清偿未到期借款的行为;

2.判令建行东莞分行立即向联胜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返还划转联胜公司的款项人民币235731422.00元

3.判决建行东莞分行赔偿上述款项被划转所导致的损失,向联胜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65号民事判决

结果:支持了联胜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

一、《会议纪要》改变了原合同结构。

上述会议纪要是在包括建行东莞市分行在内的各债权银行参加的情况下形成,应视为包括建行东莞市分行在内的各债权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变更了《贸易融资额度合同》及其附件有关联胜公司原贷款期限及建行东莞市分行可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可以认定联胜公司的案涉贷款直至破产案件受理前均尚未到期。

二、建行东莞市分行划扣来源大部分来源于退税款,违反了各债权银行在上述会议纪要达成的一致意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建行东莞市分行的划扣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恶意

联胜公司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甚至停产、财务状况发生不可逆转的恶化,建行东莞市分行系在明知债务人存在资不抵债甚至破产可能性的情况下实施划款行为,导致联胜公司丧失流动资金和生产经营必需的资金而无法存续经营,大大削弱企业重整的可能性,其结果违背破产法集体清偿、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以及公平清偿债权的原则,无法实现企业破产的目的。

◉建行东莞分行不服,上诉请求:

撤销东莞中院(2016)粤19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判项,并改判驳回联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

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理由:

1.两份会议纪要是东莞市政府牵头组织由该市金融局、银监局、各债权银行共同召开会议,就缓解企业资金链紧张、维持融资规模、帮助企业脱困重生等进行了一系列计划安排。

虽债权银行联合协议未订立,但庭外重组计划相关条款已实际履行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失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建行东莞分行划扣款项行为,既违背了对《会议纪要》的承诺,也与事实变更后的《贸易融资额度合同》相关条款的要求相悖,属实质上的*** 。

3.从破产法的立法本意及破产程序效果考虑,在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且又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时间内,对与债务人即破产企业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争议时,仍应在破产程序的框架下进行审查和判断。

联胜公司的案涉贷款直至2015年8月13日之前是处于未到期的状态。联胜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享有破产撤销权。

◉建行东莞分行不服,再审请求:

撤销广东高院(2017)粤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东莞中院)(2016)粤19民初65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联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14号

期间

建行东莞市分行新提交26份证据

其中证据26.台湾债权银行指定的管理部长拒绝向大陆债权银行提供担保的邮件。该组拟证明联胜公司的台湾母公司胜华公司通过其行为表明意图放弃大陆联胜公司进行自保。

联胜公司质证称

所有证据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请法庭不予以采纳和考虑。

最高法认为:

上述证据虽然在原审前即已存在,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但是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根据《民诉解释》第102条规定,可以采纳作为证据使用。

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921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民初65号民事判决;

三、撤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于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2日期间从过渡户划扣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6993979.29元人民币及8342124.14美元的行为;

四、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返还款项人民币71317891.69元及利息(以每一笔划扣款项为本金,从划扣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联胜(中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理由:

一、关于《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银行工作组会议纪要》对建行东莞分行具有拘束力

无论是经联胜公司申请,建行东莞分行将联胜公司名下三个账户的资金划至监管账户、还是东莞市政府将退税款退至联胜公司账户,或是国开行广东省分行对联胜公司续贷,都是各方积极履行《会议纪要》的具体表现。

二、两份会议纪要没有变更了案涉贷款期限

1.《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是维持融资额度、暂缓采取法律行动,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还对贷款期限、*** 条款等内容进行了讨论并修改。

2.从《银行工作组会议纪要》内容看,“续贷”是履行《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的措施之一,事实上,国开行广东省分行也是通过续贷的方式履行了《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并被联胜公司及原审判决认可。

三、联胜公司与建行东莞市分行签订的032合同并不是对003合同的补充、追加。

003合同约定了自2014年2月17日至2014年8月12日期间2.9亿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003合同权利义务因到期而消灭。

而2014年10月17日才举行的市政府工作会议。2.9亿元的贸易融资总额度已经不存在。

双方于2014年10月15日又签订了032合同,此时,授信额度为1.74亿。

案涉纪要形成后,2014年11月20日之后,建行东莞市分行对联胜公司发放的贷款2500万美元,符合授信额度为1.74亿。

四、划扣时间与退税款

五、划扣行为哪些应被撤销

明细

截止至2014年11月20日,建行东莞市分行确实通过续贷的方式基本维持了对联胜公司的贷款额度。上述划扣行为符合案涉纪要精神,不应被撤销。

上述明显有违“维持贷款额度”的纪要精神,划扣行为不当,应予撤销

建行东莞市分行主张:

《企业破产法》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的是案涉贷款提前清偿属于破产受理前一年内、六个月外的情形,均不应撤销。

本院认为,该条文适用的前提是债权人合法提前清偿,而本案中,根据前述分析,建行东莞市分行在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的划扣行为违背纪要精神,属于非法清偿,不受该条拘束。

实务总结

政府会议纪要的民事属性

行政协议的历史渊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

行政契约首先在德国获得认可。一九七六年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文规定行政契约。

受德国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借由其所谓“行政程序法”的明确规定,使行政契约法制从早期默默无闻发展至今日成为行政行为中的后起之秀。

现阶段情况

就是否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很高,但《行政诉讼法》最终得以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构成要件

会议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属于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要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角度进行判断。

关键词

行政合同

银行过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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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08月11日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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